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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52号颁布时间:2001-02-21

     2001年2月21日 渝地税发[200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改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应纳 税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从2000年10月1日起,重庆市电信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电信 局取得的售卡收入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售卡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各区县(自治 县、市)电信局将10月1日前原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上划市电信局的部分, 以及重庆市电信局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由市电信局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 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重庆分公司及所属的涪陵、万州筹备 组,其在“预收帐款——用户预存款”科目核算的签约用户预存话费款项,不在预收 时缴纳营业税,按用户实际通话确认通信业务收入后缴纳;“预收帐款——预收有价 卡款”科目核算的销售神州行卡、如意通卡、IP卡、上网卡等有价电话卡取得的收 入应在当期缴纳营业税。具体办法为,在按本通知规定第一次缴税时,按“预收帐款 ——预收有价卡款”帐户的全部贷方余额同当期实现的业务收入的合计数征收营业税, 以后按“预收帐款——预收有价卡款”帐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后的差额(该差 额可能出现负数)加上当期实现的业务收入的合计数征收营业税。   四、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重庆分公司及所属的涪陵、万州筹备 组付给各有价电话卡经销商手续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上述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委托 上述单位代扣代缴,并向被扣缴人出据完税证明。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与当地电信部门取 得联系,做好新政策的宣传和税款入库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10日 国税发[20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信业有关营业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集中 受理”和销售有价电话卡等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中受理”业务的征税问题 “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 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 属的众多客户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 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 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 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 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 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 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问题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 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 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 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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