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单项(单位)工程详目更正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函[1997]130号颁布时间:1997-11-05
1997年11月5日 重地税函[1997]13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
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单项(单位)工程详目更正的通知》(计办投资[1997]11
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
行业税目注释单项(单位)工程详目更正的通知
1997年10月22日 计办投资[1997]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中国石油化工总
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2月以计投资[1996]312号文联
合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该文件第22页“醇
类生产装置”中的第12项应为“氨基醇装置”(原错印为“氯基醇装置”)。特此
更正。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