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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81号颁布时间:1997-04-08

     1997年4月8日 重地税发[1997]28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80号《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 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批示精 神,补充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过路费、过桥费、立交桥附加费,凡纳入重庆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或财政专 户管理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明确可不征收营业税,未联合下文明确 的收费项目,一律照征营业税。   二、对其它各项收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7]5号文件规定办理。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明确可免征营业税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项目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 擅自出台与该文规定相抵触的文件。   三、请各区、市、县局接此通知后对辖区各项收费进行清理,把该收的税款及时 清理补交入库,努力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收入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 国税函[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 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199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 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再次重申:要严格执行营 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对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进行检查纠正。 但近据审计部门反映,仍有一些地区擅自越权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营业税。为此, 总局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立即进行核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总 局。总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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