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巫山县福田镇民政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重地税函[1997]60号颁布时间:1997-05-27
1997年5月27日 重地税函[1997]60号
万县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政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从事贷款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万地税发[1997]2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九条
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应
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
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界定:“贷款,是指将资
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归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发[1995]156号文又进一步明确,“……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
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依据上述规定,福田民政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筹集会员股金和社会闲
散资金,对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按市场利率的比例收取管理费,其应税行为和应税
收入确实。因此,对该储金会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其他非金融机构如从事融资贷款业务,均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