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08号颁布时间:1997-06-24
1997年6月24日 重地税发[1997]208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6]6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具体征收工作中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避免造成税款的漏
征。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国税函[1996]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明确中国联通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计税营业额的
请示》。据悉,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后,为了最大限度
发挥通信业务能量,方便广大用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以下简
称联通通信网)必须与邮电部邮电通信网实现互连互通,用户的跨网通话业务才能顺
利实现。因此,涉及两网的跨网通话业务,其话费构成了两网的共同收入,必须先行
分割为各自的收入,然后才能进行核算,为此,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专门制
订下发了两网互连互通话费结算办法。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据此要求仅就实际取得
的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
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
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