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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87号颁布时间:1997-06-13

     1997年6月13日 重地税发[1997]18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 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一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根据重庆铁路分局所管辖范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重庆铁路分局所属 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 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企 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接文后,应及时与本辖区内的铁路部门联系,做好宣传 工作,并将铁道部门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入库。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反馈市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 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 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 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 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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