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87号颁布时间:1997-06-13
1997年6月13日 重地税发[1997]18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
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一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根据重庆铁路分局所管辖范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重庆铁路分局所属
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
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企
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接文后,应及时与本辖区内的铁路部门联系,做好宣传
工作,并将铁道部门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入库。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反馈市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
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
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
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
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