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26号颁布时间:1997-04-24
1997年4月24日 重地税发[1997]126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财税字[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
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
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