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24号颁布时间:1997-04-24
1997年4月24日 重地税发[1997]12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
税字048号)规定: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
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减按应纳
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到1995年底此项优惠政策已经到期。为支持军办企业的
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此项优惠政策1996年和1997年仍继续执行。从1998年1月1日
起,对上述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