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39号颁布时间:1997-05-06
1997年5月6日 重地税发[1997]139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同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7]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
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
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
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
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
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