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43号颁布时间:1997-05-12
1997年5月12日 重地税发[1997]143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自成立以来,先后开展了1994年新税制执法检查,1995年税收执法
文书检查和1996年执法检查。这些检查,在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的共同努力
下,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对于保障新税制各项政策规定在我市的正确贯彻执行,规范
全市地税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制工作在我局全系统的正常开展,起到了
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越权减免税或对减免税审查不严,不
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罚,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等。这些问题,既有过去没有检
查到的,也有过去检查到了但还没有整改的,还有随着新的法律法规施行后因执法依
据改变出现的,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也影
响了我市地税机关的执法水平。根据国税发[1997]6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市局决定开
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与国税发[1997]61号文件
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内容:
1.国税发[1997]61号文件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重点;
2.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权限及执法程序问题;
3.重地税发[1997]23号文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
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
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执行情况;
4.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
二、时间要求:
1.1997年6月15日至7月15日,由各单位的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并
将自查结果书面上报各单位、自查面应为100%;
2.1997年7月15日至8月10日,由各单位组织力量对各下属单位进行
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在检查的同时,要边检查边整改,检查及整改情
况,由各单位于8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局;
3.1997年8月20日起到9月20日止,由市局进行重点抽查。
三、其他要求:
1.除检查的内容及时间安排外,其余事项均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2.在检查中发现本级税务机关不能或不易解决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
上一级税务机关汇报。各单位在检查中有什么情况,应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 国税发[199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厂巩固税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浊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我局决定从1997年7月开始进行全国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7年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规范执法,巩固税制,讲求实效。通过开展
执法检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巩固完善新税制,树立税务机关的
良好形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各地1996年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统一税法相抵触,同时检查1996年执法检查中违章文
件的整改情况,以及执法中是否存在乱开口子、违反统一税法的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一)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
(二)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
(二)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
(四)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缴税款;
(六)1996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文件是否纠正;
三、检查方式和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
并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
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各地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
(三)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
(四)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意见;
(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检查阶段:1997年7月1日至7月15日为各级税务机关自查时间,自查结
束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自查结果;7月16日至8月15日为重点检查时间;总
结整改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
关在9月20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整改情况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见附件一)报
总局。
五、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抓紧整改
(一)对于发现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个案
规定或条款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要正式向当地人大、政府提交请求
更正的书面报告,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二)对于发现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
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对于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文件的名称、
文号、内容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一并报告总局(见附件二)。
(四)对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造成少征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加,并报告总局。
六、工作要求
(一)由于这次检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
想加强领导,把检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执法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政策法制工作
的处室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认真,不能走过场。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正确执行政策,秉公执法,对问题据实报告并提出处
理意见。
(四)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保证这次检查工
作的顺利完成。
(五)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
及时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总局的要求报送总结,要如实地反映问题,并对问题作
出分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及避免或减少发生同类问题的对策。
(七)为了推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总局将对这次执法检查开展得好和成效显
著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工作不得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意隐瞒执法中
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为加大检查力度,保证检查质量,总局今年将邀请审计署派员参加税收执法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重点检查中是否邀请审计部门参加,可自行酌情决定。
附件:1、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