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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1号“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13号颁布时间:1997-04-16

     1997年4月16日 重地税发[1997]113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1号“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 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21日 财税字[1997]51号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你基金会《关于免除“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考试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 金会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少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 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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