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代理证券业务手续费、过户费收入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94号颁布时间:1997-03-28
1997年3月28日 重地税发[1997]9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区、市、县局请求:证券公司代理股民买卖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取
得的手续费、过户费收入,是否应该按全额计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并再次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证券公司代
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收取的手续费、过户费收入,应在代理证券业务行为发生地,按
手续费、过户费收入全额交纳营业税。企业划解上海、深圳证交所的分帐收入不得从
计税基数中扣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