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18号颁布时间:1997-04-22
1997年4月22日 重地税发[1997]118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地方税务工作的不断深入,地方税务行政法制工作的范围和内容都发生了变
化,原有的考核评比办法已不完全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为确保我局系统税务行政法
制工作的有效进行,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考核评比办法所列的内容,认真自检,完善各种法制
工作制度,把每项法制工作落到实处,推动税务行政法制工作的开展。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1997年4月8日
为了加强我市地方税务行政法制工作,促进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税务
行政法制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
单位。
二、考核内容
属于地方税务行政法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及市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评分项目和标准
(一)各项基础性日常法制工作
1.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10分)
根据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有关
机构设置的规定,建立了法制科(股)的或明确了专人负责的单位得10分。
2.备案备查文件及目录报送工作(20分)
(1)按时报送备案备查的规范性文件得10分。超时限晚报送一天减1分,少
报送一次减2分。
(2)按时报送备案备查总目录得10分。超时限晚报送一天减2分。目录不齐
的,每少报一项减1分。
(3)认真执行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在接到
有关处理意见的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加5分;未按规定
执行上级处理意见的减10分。
3.法制统计工作(15分)
按时报送报表得15分
报表种类暂定为:(一)市政府的季报表: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统计表、行政复
议案件统计表(部门适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部门适用);(二)国家税务
总局的半年报表: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三)其他报表的报送,随文件
通知。
(1)超时限晚报送一天减1分。
(2)少报送一个表减2分。
(3)数据错误一个减1分。
(4)项目填写不齐的,每少填写一项减1分。
4.案例评析报送工作(10分)
(1)及时上报达到规定上报标准的税务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和赔偿案件的案
例评析,认真总结各有关案件处理过程中税务机关的经验和教训,得10分。
(2)少报送一件减3分。
(3)超时限晚报送一天减1分。
5.执法检查工作(10分)
(1)认真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并按时报送检查情况总结得10分。
(2)检查不认真,重点检查或抽查发现有漏查漏报,视具体情况一件减1-5分。
(3)超时限报送检查情况总结晚一天减2分。
6.听证工作和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20分)
(1)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主持工作和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初步
建立相关的听证和审查工作制度,探索富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得20分。
(2)未按规定明确专人负责听证的组织工作的减5分。
(3)未按规定明确处罚专人负责决定审查工作的,减5分。
(4)发现有经审查后复议被改正或部分改正及败诉的案件,一件减5分。
(5)有经审查后复议全部维持或胜诉的案件,一件加5分。
7.法制培训工作(15分)
(1)按要求组织税收法制培训得15分。
(2)检查或抽查发现被查机关干部有不了解要求掌握已培训法律基本内容的,
科、室、所长每人/次减3分;一般干部每人/次减1分。
(二)复议、诉讼、赔偿工作
8.按市局规定成立了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并落实专人负责的得10分。
(1)未成立机构扣5分。
(2)未专人负责扣5分。
9.复议办公室认真进行复议、应诉工作,按程序复议过的税务行政应诉案件,
判决胜诉一件加10分,判决败诉一件减10分。
10.复议办公室受本机关局长委托,办理法律、法规规定不须经复议程序的税
务应诉案件,胜诉一件加10分。
11.法律、法规规定不须经复议程序的税务应诉案件,本机关局长未委托复议
办公室办理的,败诉一件减10分。
12.按时报送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材料(含市局要求报送的案例分析材料)
加10分。超时限报送一份材料减3分,少报送一件材料减5分。
(三)执法责任制
13.制定了执法责任制及其考核办法的得15分。
(1)制定了执法责任制,但未制定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减5分。
(2)虽制定有执法责任制及其考核办法,但未按规定执行的,检查或抽查发现
每次(件、项)扣3分。
(四)“三五”普法
14.按市局要求制定了“三五”普法规划和实施步骤,并认真实施的,得15
分;未制定规划和实施步骤,扣3-5分;未认真组织实施的,扣3-5分。
(五)税务公报
15.完成《重庆市地方税务公报》征订、发送任务,得15分。
(1)超过征订、发送任务在10%以内加1-5分,超过10%以上的加
5-10分。
(2)未完成征订任务在10%以内的,减2分,未完成征订任务超过10%的,
减3-5分。
(3)未按时交款减5分,未按时报送征订数量的减5分。
16.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公报》送达办法,全年送达无差错的加10分。
发生差错一次减3-5分。
(六)调查研究工作
17.建立了有关调研工作制度并在本机关布置了调查研究工作的得10分。
(1)在本机关进行了交流,并评比推出了调研论文的加3-5分。
(2)按市局批准项目认真组织调研并完成了调研任务的加10分。
18.纳入市局组织的调研课题的调研成果被省级及省级以上报刊杂志登载的,
每项加3-5分。每一项调研成果,被评为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分;
被评为全国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8、6分。
(七)工作总结和计划
19.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政策法制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政策法制工作计
划报市局得10分。只报一项得5分,超时限报送一项一天减2分。
(八)其它交办工作
20.完成市局交办的其它政策法制工作每项加5-10分。未完成市局交办的其
它政策法制工作一项减5-10分。
四、计分办法
除评分标准第(八)项无基本分外,其余各项均设基本分。计分时,有基本分的
项目,各项分别加、减分,减完本项分数为止;
无基本分的项目,在基本分计算的基础上加分或减分,以最后总得分数确定名次。
五、考核由市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并纳入市同对各单位的考核内容,总结表彰每
年一次。
六、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七、本办法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解释,原重地税函[1996]54号文件同时废
止。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