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执行取缔关闭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87号颁布时间:1997-03-21
1997年3月21日 重地税发[1997]8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在1996年9月30
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三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
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
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
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停产。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市政府办公
厅发出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执行取缔关闭停产15种污染严重
企业标准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密切与有
关部门联系、配合,对属于取缔、关闭、停产15种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及时注销其税
务登记证件,并停止供应和收回已供应的发票。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执行取缔关闭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
标准的通知(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