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5号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重地税发[1997]25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6]658号《国家税务总同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
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
[1996]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
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
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
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
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