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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6]405号颁布时间:1996-12-25

     1996年12月25日 重地税发[1996]405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高新、经济技术开发 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6]7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日 财税字[199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明 确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 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 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 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 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 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 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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