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号颁布时间:1997-01-05
1997年1月5日 重地税发[1997]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6]6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符合条件的博物馆名单确
定后报送市局备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1日 国税函[1996]6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
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
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
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
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