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74号颁布时间:1997-12-09
1997年12月9日 重地税发[1997]37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对我市一九九七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层层落实工作
一九九七年是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市成立直辖市的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涉及到企业
一年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生产经营核算的全过程、执行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和
各种税(费)的交纳情况,是地税部门年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
性强,时间长,工作量大的工作。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全年主要工
作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成立局汇算清交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位主管局长专抓此项
工作,要精心安排部署,统筹调配力量,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提出具体要
求;要加强对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督促,检查与考核,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以确保汇算清交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二、加强业务培训,狠抓宣传辅导工作
加强业务培训,狠抓宣传辅导工作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基础。各地
要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尤其是主管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弄清汇算清交
的目的意义和各个工作环节的要求及各项政策业务法规,以便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
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汇算清交和征管工作的需要。第二要加大力度,采取各种形式
对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增强纳税意识,熟悉各
项纳税规定。凡有条件的地区可召开主管部门,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会议进
行集中培训,讲解政策,提供资料,布置汇算清交工作。也可结合布置财务决算,年
终盘存,自查辅导工作一并进行。
三、狠抓纳税申报,做好企业自核自定工作
狠抓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和自核自交工作是今年改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办
法的重大举措。各地应在宣传辅导的基础上督促企业于年终二个月内认真填报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重庆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检查批复表》,做
好企业自核自交工作。
(一)凡属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实
行定率定额征收的企业等,均应按规定和要求,均应按规定和要求,逐项如买填报年
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及相关附表,《重庆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交、检查批复表》。
(二)属于税务代理户,上述两类表可由中介代理机构按规定和要求代理办理。
属于汇算检查户,其《重庆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检查批复表》由税务机关填
写批复。
(三)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告汇交纳税情况,办理汇交认定手续并签字盖章后,一并
逐级上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和汇算清交资料后,经审核符合填报
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入(退)库税款,纳税人便完成自核自交手续。
四、确定重点,做好汇算清交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检查是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的主要形式,是税务部门根据税
法规定对企业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检查,确认企业一个年度期间企
业所得税自行申报自核自交情况的真实性,对虚报、瞒报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以保
证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征管改革和汇算清交改革的要求,逐步
加大日常检查的力度,除汇算清交期内检查一定比例的户数外,其余户数在汇算清交
期以后作为日常检查。1997年各地汇算清交期内的检查面不少于30%。检查的
重点企业是:(1)税源大户;(2)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3)欠税大户;
(4)“八五”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5)上年盈利,本年亏损的企业;
(6)过去有偷税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7)连年亏损的企业;(8)施工、房
地产开发企业。
五、结合汇算清交,抓好企业财务决算,进一步搞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
工作
1.主动联系财政部门,配合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一九九七年度财务决算的有
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宣传、贯彻、辅导自查,报表编制,行业汇审
等工作。并结合所得税汇算清交规定要求,应由税务部门或与财政劳动等部门联合审
批的事项,应积极参与调查研究,审查核实,按规定完成各种审批手续。
2.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
通知》要求,认真抓好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和年终物资盘存工作的布置、贯彻、
编报、汇审和财务分析等事项工作。决算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对一九九七年度集体、
私营企业决算工作进行总结,此项总结内容可在汇算清交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作为
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的一项考核内容。
3.按照全市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部署,目前,试点企业已基本完成了资
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交,因此,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中要对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果进行
检查。检查的主要方面:一是试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真实性,重估后的固定资
产原值,净值及累计折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重估固定资产增值是否按税收、
财务规定提取折旧。二是试点企业资产的盘盈、盘亏、损失、坏帐及投资损失等是否
真实,是否按规定的权限报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
对尚未完成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企业,要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与资金核实及
财务处理结合起来进行,边汇算清交,边进行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争取资金核实与
汇算清交同时完成。
六、严格执法,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
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必须坚
持的原则和要求。在汇算清交中,要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认真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
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那些隐瞒收入,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
范围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该补税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税法规定严肃处
理;对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既要坚持企业所得税
统一政策法规的原则,又要实事求是地加以妥善处理。
要结合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认真清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违
反所得税政策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变相包税,侵蚀税基,收“过头税”,扩大集中
交库范围,擅自开口子缓税、减税、免税等问题,坚决纠正过来。并积极采取整改措
施,从税收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征收管理、检查管理、资料管理、考核
管理等七个方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的规范管理。
七、支持税务代理,继续推进汇算清交改革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和汇算清交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在全市范围
开展汇算清交改革试点工作已两个年度,取得了明显效果。本年度汇算清交工作,各
级地税机关仍按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1996]197号)精神和市局重地税发[1996]417号文第四条《积极
稳妥开展汇算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六条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推进汇算清交
改革工作。
为推进汇算清交工作,适应征收改革需要,今年对汇算清交办法和汇算清交批复
表都作了较大改进,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抓好以下两点:
(一)改进汇算清交办法,扩大企业自核自交面。在汇算清交期内除税务部门检
查的户数外,均由企业汇算清交,即自行申报、自核自交、自填汇算清交批复表。因
此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辅导企业按照市局重新修定印发的《重庆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交检查批复表》的要求填报,并加强审核,以保证企业汇算清交的质量。
(二)支持税务代理工作,适当增加汇算清交代理户,逐步完善汇算清交代理办
法,进一步探索企业汇算清交实行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审计的新路子。本年度汇算清
交代理户掌握在应纳所得税总户数的10%以内,具体户数和企业名单由各区市县局
审定,报市局备案。汇算清交代理工作由重庆渝庆税务咨询事务所及其办事处和具有
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条件的其他社会中间服务机构代理。凡具备条件和已建立常
年税务咨询,年终财务决算审查的代理户,均应实行纳税申报,财务决算审查,所得
税汇算清交“一条龙”代理服务,并按税务部门要求办理汇算清交检查。凡属汇算清
交代理户,均由税务部门签章批复,纳入汇算清交检查户统计,税务部门不再纳入汇
算清交检查和汇算清交期以后的日常检查。汇算清交代理工作的其他具体事项仍按去
年市局重地税发[1996]417号文要求办理。
八、认真做好汇算清交报表和评比总结工作
(一)加强税源报表工作,提高年报编报质量,汇算清交批复表是编制税源年报
的基础,由于今年改进汇算清交办法,绝大多数批复表不由税务部门填制,因此各地
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批复表的质量,做到不错不漏。凡按规定应汇算清交的户数,除
个别正在请示市局尚未解决的问题外,各汇算清交面应达到100%。各局一九九七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报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编报1997年度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375号)的统
一规定和要求统计编报,做到数据准确,指标完整,勾稽关系正确,编报及时。
(二)加强考核评比工作,认真做好汇算清交总结。为推动全市所得税汇算清交
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我局根据总局对汇算清交工作的要求和新重庆的实际情况,重
新修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重地税发
[1997]378号),对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局,各区市县局进行考核评
比,对获得前十名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考
核评比办法,对基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汇算清交工作结束后、全市各区市县局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
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
考核评比办法》(重地税发[1997]378号文)中的要求,写出工作总结报告,
连同所得税年度税源汇总表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底以前报送我局。(“两市一地”所辖
区县局分别由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局汇总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 国税发[1997]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
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过
程中,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资料的审核、确定应补、应退税款,并
对企业进行检查,强化依法治税,减少“跑、冒、滴、漏”。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
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这件大事抓好,要有一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认真动员、抓紧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
扎实地做好工作。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尤其是主管企业所得税人员进行业务
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汇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对
下级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保证工作的全面、顺利
进行。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要注意发现新问
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定和制度。同
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搞好纳税辅导和
培训工作。
二、结合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199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方案〉》(国办发[1997]1号)明确要求,城市的市区、县城和沿海地区发达
乡镇的企业,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内陆农村地区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
的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各地要根据上述精神,认真抓好年度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凡属税收法规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
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等,均应按规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告汇缴纳税情况,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并签字盖章,其纳
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
(二)要搞好申报服务和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地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认
真填列申报项目,准确反映调整事项,如实申报应税所得。要督促纳税人依规定期限
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三)要规范审核制度,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发
现申报表中有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照章办事,依法处罚。
对拒不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
定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各地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要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的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并解决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提
高纳税申报的水平,为汇算清缴创造有利条件。
三、确定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就是通过对企业的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确认
企业自行申报的真实性,对虚报、瞒报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保证税收法规得到贯彻
执行,促进依法治税。这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汇算清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
结束后进行。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较规范,申报纳税资料齐全、完整的企业,应在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有选择的进行检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差
的企业,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199
7年度各地汇算清缴期间检查的面应大于往年。检查的重点企业是:税源大户;股份
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八五”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上年盈利、本年亏损
的企业;过去有偷税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连年亏损的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
业。
四、结合资金核实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1997年在部
分集体企业中进行了清产核资试点。目前,试点企业已基本完成了资金核实及财务处
理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在
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对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果进行检查。
(一)要对试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包括重估后的固定资
产原值、净值及累计折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对重估增值是否按税收、财务
规定提取折旧等。
(二)检查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坏帐及投资损失等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的
权限报批,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
对尚未完成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一步搞
好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
五、严格执法,制止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7]61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做好1997年
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工作的函》(国税所函[1997]029号)的要求,结合
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认真清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变相承包,侵蚀税基,收“过头税”,扩大集中缴库
范围,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等问题,要坚决于以纠正。
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坚决制止隐
瞒收入、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该补税
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近几年,企业虚亏实盈、多报亏损,骗取减免税资格的现象,以及在减免税期间
多摊成本费用,加大亏损等情况屡有发生。各地在汇算清缴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企
业亏损的核实和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坚决纠正,保证正确贯彻政策,堵
塞漏洞。
六、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
(国办发[1997]1号)和总局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
行)》(国税发[1996]197号)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汇
算清缴改革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着眼于征管改革的要求,也要照顾到本地区的
客观实际;既要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和人员状况,又要兼顾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中介机构的素质状况;既要有利于征管模式的转换,又要有利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
理。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妥有序。各地要注意总结改革的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
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七、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地在汇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
出改进意见。
1997年度的汇算清缴报表格式不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
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
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汇算清
缴报表仍由各地自行印制。
各地务必于1998年6月15日前将报表、软盘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布置情况;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存
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汇缴改革情况;对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
况;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面,查出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
有关1997年度需要分析的指标口径,可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
(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在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