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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府控办《转发财政部控办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6]342号颁布时间:1996-11-14

     1996年11月14日 重地税发[1996]34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渝控办[1996]第8号《转 发财政部控办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国有企业购买的小汽车或租用的小汽车超过半年以上,凡无控办审批手续的, 其购车费用,计提的折旧费和租车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不予扣除。   2.地方级国有企业确需购买小汽车的应按规定报同级地税局加注意见。   供销社所属企业亦应按以上规定办理。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转发财政部控办关于对国有企业购         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6月3日 渝控办[1996]第8号    市级部、委、局、行、社、区市县控办,部份大型企业控办:   现将财政部控办《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 控字[1996]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的贯彻 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为贯彻江总书记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若干重大关系》中关于 “务必要在全社会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倡勤俭,崇尚节约,防止和纠正 脱离经济发展水平的高消费”的指示,执行中纪委中纪发[1995]7号《关于国 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 购买超过2.6升(含2.6升)排气量的进口、组装进口小轿车和车价在50万元 以上的越野车一律不予审批。   二、凡属非政策性亏损的国有企业,在扭亏或拖欠职工工资以前,一律不准购买 小汽车。违者按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 意见》进行处理。   三、从严控制国有企业租赁或长期租用小汽车。企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租赁或租 用小汽车的,必须事先按预算级次报经市和区市县控办批准,但租赁或租用的时间不 得超过半年。各级控办应对企业租赁或租用小汽车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规定租 赁或租用以及以租赁名义变相买车的要严肃处理。   四、国有企业购买汽车应严格审查资金来源情况。上报购车申报表时,一定要加 注本单位职代会是否同意购车的意见,财政和当地税务部门关于资金落实情况及纳税 情况的意见,否则各级控办不予转报和审批。   五、集体企业比照国有企业购车的规定办理。 附:财政部控办《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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