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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8]120号颁布时间:1998-11-20

     1998年11月20日 渝财预外[1998]12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地税局,重庆市交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5号文件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 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1998]1104号文件精神, 我市征收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属不征收 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现予以公布,并从收到文之日起执行。   对收到本通知之前未征收的营业税,不再进行清理补税,对已经征收入库的营业 税也不办理退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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