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40号颁布时间:1998-11-03
1998年11月3日 渝地税发[1998]34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损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 国税函[1998]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
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
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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