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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税发[1997]78号颁布时间:1997-07-21

     1997年7月21日 渝财税发[1997]78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 济、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 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文)、 《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3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依照现行税法规定, 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生 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 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 金的盈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都应并入企业收 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文已明确纳入财政预算 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 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 (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外,中央其他部委办局规定向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收费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 金(资金、附加、收费),经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 专户的收入项目,经市财政局、地税局审查同意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此之外的收入项目,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得在计征所得 税前扣除。   四、鉴于我市对企业1996年度已办理财务决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通 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 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17日 财税字[199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 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 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 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 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 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 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 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 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 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十三项政府性基金(收费)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 财税字[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22号)的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 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 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 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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