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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04-07

     1999年4月7日 渝地税发[1999]12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 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25日 国税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 对确定基金会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 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5]97号)等有关规定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 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 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卷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应并入应 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他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 用本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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