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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专项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07号颁布时间:1999-04-01

     1999年4月1日 渝地税发[1999]107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专项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专项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充分调动各级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单项计划、单独考核、 单项奖励制度,确保完成全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   第三条 市地税局分配下达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征 收计划为准(含中途调整计划),主要考核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各单位应将征收计 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纳入市地税系统目标考核的范 围。   第五条 考核指标和奖励措施。   (一)社会保险费年平均收缴率达到90%的单位,按所在单位职工人数拨付基 本奖励,收缴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按人平追加一定的奖励。   (二)社会保险费年平均收缴率达不到90%的征收单位,不给奖励。   (三)各征收单位应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到资料规范,统计数据 准确,报表及时、完整。凡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统计数据不准,报表不准确、不及 时的单位,适当扣减应得的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地税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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