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13号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渝地税发[1999]11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
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并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布置。现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转
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对发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是新税制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政策性强,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成立了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支勤担任;
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局副局长吴希平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征管处副处长杨桥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由稽查处副处长周晓露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有:陈朴、刘晓峰、周祥亚璞、曾洪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并抓紧成立相
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做好这次清理检查工作。
二、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时间从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宣传媒体,广
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关发票管
理的法规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5月1日至6月15日。由稽查系列统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要求实施,各地检查面不少于用票单
位和个人的35%,特别要对伪造假发票的窝点、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经常出现假
发票的公共场所实行有针对性、有重点的、有公安人员参加的突击检查。对用票单位
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重点行业是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
饮食娱乐业。
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和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的检查阶段,时间从6月16
日至6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针对这次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认真分析,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对地方税务机
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要进行整顿,各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发票制度是
否健全和落实,发票印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是否严格、安全,
由税务机关开具的零份发票是否按规定征收了税款,发票的检查和处罚是否符合规定。
市局将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三、发票印制企业的自查、检查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
通知》的要求,结合市局制定的“发票承印厂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及八个规则的
要求实施。发票印制企业的检查由发票印制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
务局负责,检查重点是发票印制和保管。市局将对发票印制企业实行重点抽查。发票
印制企业自查报告于5月10日前报市局(同时抄报发票印制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检查情况报告及发票定点印制厂检查表由发票印制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于7月10
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国税机关协作配合,相
互传递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来取国税、地税、公安联合行动,使犯罪分子无处可
藏。
各区县局请于7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案例及案例分析、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
况统计表及其软盘报市局征管处。
对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情况市局将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办法另行文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1999年3月26日 国税发[19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各种利
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
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
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
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
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具体检查对象是指:
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
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
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
抵扣,有无用普通发票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
告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
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二)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领取印制、保管、发放发票;
2、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3、是否按规定销毁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
4、是否按规定生产、销售、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
5、是否建立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发票印制和发票防
伪专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保管。
(三)对制售、倒卖真假发票的清查:
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这次发票清理检查的重点。各级税务机
关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
下印刷厂大量私印、伪造假发票的窝点以及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倒卖发票为常
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清
理检查的重点。
三、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这次清理检查采取自查和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发
动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从事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认真自查,尽量把问题暴露在自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组织力量进行
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国
家税务总局负责进行清理检查。
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
形式,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附后),要公开见报、广泛宣传,
使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了解发生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
充分认识到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普遍受到一次遵纪守法、遵
章纳税的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100%。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在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的基础
上,要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印制、使用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
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在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和重点检
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也要进行整顿,主要检查发票制度是否健全、
完善和落实,发票印制和代开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按规定征收税款,发票防伪专用品
管理是否安全、严格,发票的检查和处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这
次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摸清规律,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
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每个阶段时间的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四、清理检查的时限和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规为依据,
清理检查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和管理发票以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
销售和保管情况。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
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规定从严惩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在检查清理
过程中,要做到定性准确,宽严适度,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边检查、边处理、边结
案。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
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
资格。查出的案件涉及到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应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
处理后,再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全面清理检查发票是新税制实施以后的第一次,涉
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
心组织,合理安排,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配合得力干部以
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统一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发票
清理检查工作要与税收宣传、日常税收检查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和调整等各项
工作结合进行。
(二)加强配合,增强力度。为了搞好这次全国性发票的清理检查,有力遏止利
用发票犯罪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加强与公安、工商、检察
等有关部门,特别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关于开展
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的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联合
组织突击检查,端掉一批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窝点,打击一批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
分子。在清理检查工作中,国、地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相互传递信息,相互支持,
联合行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清理检查中涉及外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问题,
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要求协查;各地税务机关都要重视协查工作,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反馈信息和情况。
(三)及时整改,注重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发票的清理检查,进一步贯彻
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切实作好发票集中印制、严格发售、规范开具和取得,
强化检查与处罚等发票管理工作。力争使发票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改善,使发票管理步
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四)做好发票检查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
税局、地税局应随时将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国家税务总局,7月20
日之前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总结和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普通发票清
理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
管理情况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
证。税务机关是管理发票的法定机关。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
漏洞,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税总局决定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发票清理检查活动。现就发票清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
证,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二、发票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重点是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发
票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
(二)检查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
保管和销售情况。
(三)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
的窝点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伪造、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
活动。
三、发票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这次发票清理
检查采取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与税务机关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
方法。
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所有负责制、使用发票的企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1997年
和1998年印制、使用、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要达100%;第二阶
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对印制、实际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印购用存情况突
击检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
100%;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
四、检查清理的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谁手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
关法规为依据。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
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规定从严惩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
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
资格。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
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附件:2、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