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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61号颁布时间:1999-03-01

     1999年3月1日 渝地税发[1999]6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 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 号)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包含了安居工程,因此,安居工程同经济适用住房一样,享 受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的优惠政策。   二、享受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应按如下步骤办理 手续:   1.项目业主须经过重庆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查,以确认其具备实施经济适用 住房开发建设资格和条件。   2.项目须由重庆市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3.经济适用住房税率审定工作一律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管。建设单位须持重 庆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资格审查批复文件,重庆市计划委员会的立项和年度投资计划 文件、房屋建筑设计图以及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定税率,再凭市 局填发的《税率审定通知单》到当地区、县(市)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授权万州、 黔江开发区、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审定本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税率,但需按季 填报《区县市地税局投调税税率审定上报市局备案表》送我局备案。   4.经济适用住房的业主单位应主动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与购房者签定的“个人 购房合同”(协议书)、“个人房屋产权证书”银行交款单等有效证明,由地税机关 逐户核实购房面积,购房金额,对号入座,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照顾。具体征管办法由 区县(市)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地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的监督管理。对每个项目必须 按征管程序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鉴定、申报、年度结算及竣工清算,还要对这 类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检查,对在征管检查中发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转为非个人购买自住的,应按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四、与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及其它附属配套服务设施 等应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规定计征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 国税发[1998]23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精神,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 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的优惠商品房,按规行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政策规定,属“城乡个人住宅”建设零税率项目。现明确:凡经税务机关审 核确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投资, 一律按零税率项目对待。如建成后未按规定销售,转为非个人购买自住的,应按税收 法规规定征税,由售房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适用税率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对未申报纳税者、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控管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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