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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90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渝地税发[1998]39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于1999年在上市股份制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试行,试行的情况和 问题,请及时反馈回市局,以便完善后推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998年11月3日 国税发[1998]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 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 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 “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 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申报表”进 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 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   “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更 为详细规范。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具体安排是:1999年 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 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 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 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 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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