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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404号颁布时间:1998-12-21

     1998年12月21日 渝地税发[1998]40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渝委发[1998]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私营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公有制企业,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的,企业资 不抵债部分中的财产损失,经过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对于“私”挂“公”企业,在恢复为私营企业时,应依照有关税法规定进行 清算,其清算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原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要专 门设帐进行核算,专门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我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促进再就 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1998]256号)和《关于贯彻 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353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1998年10月28日 渝委发[1998]3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 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去年市委、市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渝委发[1997]6号)下发之后,各地 个体私营经济出现了较好的发展势头。但从整体上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市个体 私营经济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发展速度不快,素质不高,在全市国民经 济中的比重太小,与我市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严重不相适应。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认为, 要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尽快实现重庆新的振兴,必须把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放在十分重要的战略位置,作为全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作为“加快发展、富 民为本”,实现跨世纪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作为我市经济工作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 和长期性的工作方针。为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大力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素质和水平,不断提高在全市国民经济 中的比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作以下决定。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队伍,积极培育和发展 更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 领域不受限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和出台限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的政策性规定。   (二)凡自然人出资比例超过51%(含51%)的联营企业和由自然人或私营 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均按私营企业登记和管理。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开办条件, 均可直接申办登记注册,实行“先照后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部门申办 专项审批或许可证。   (四)对申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30% 以上,或申办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资本达到注册 资本60%以上的,均可先行登记发照,但其差额部分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 团或其它经济组织为其担保,并在两年期限内补足。   (五)自然人出资者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其无形 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最高可达35%,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辞职从事个体经营,申办私营 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辞职时,除按有关规定发给辞职费外,还可根据单位财力一 次性奖给一至二万元的创业费。   (七)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持有本市范围内取得实际居留、暂住一年以 上的有效证件,可申办相应有效期限的个体、私营营业执照。   二、支持、引导私营企业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 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八)私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整体接受职工的,原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社 会保险金(未统筹部分和医疗费)及在职职工的安置费,从企业净资产(含非生产性 资产)转让收入中列支;企业资不抵债的,可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所得收益中支付。 原企业离退休职工原则上整体移交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社会保险金从企业转让收入中 一次或分次划交社会保险机构。私营企业安置改制企业职工,每安置一人,可按本市 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为零。   (九)私营企业收购公有制企业,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在五年内分期付款。对 一次性付款的,给予20%左右的优惠;五年内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能低于购买 价款30%,未付清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用相应的财产抵押。   (十)私营企业托管或租赁承包公有制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其实现 的利润可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抵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抵补完企业亏损或抵补期 满后,返还所得税二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三年,返还的税款用于发展生产或抵减原企 业的负债。   (十一)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控股公有制企业,将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 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惠政策,改制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保留原经营范围。   (十二)私营企业收购、兼并亏损破产公有制企业,可采取租转购方式,即先缴 纳出售价格15%的风险抵押金,租赁使用原企业的资产,租期一般为五至十年,并 按期缴纳租赁费。待风险抵押金和租金数额达到企业产权出售底价时,即办理产权变 更手续。   (十三)私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凡自带项目、产品,且投入10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或购买企业净资产50%以上的,享受与改制企业职工购买股权时相 同的折价优惠。   (十四)私营企业兼并公有制企业,被兼并企业取消法人地位的,其所有资产、 债权、债务,均由兼并企业承担。经过资产评估,资大于债的,债随资走,优惠有偿 兼并;资债相当的,由兼并方按零价收购,承担全部债务;对资不抵债的,债务由兼 并企业承担,企业资不抵债部分,由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五)私营企业兼并公有制企业,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兼并企业, 如被兼并企业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兼并后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可 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兼并后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须由兼并方重新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被兼并企业土地 使用权是划拨取得的,私营企业可按渝委发[1997]38号文件的优惠政策,有 偿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年或分年段向国家缴纳土地 使用费;符合条件的,可将土地使用费挂帐,还可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三、加大扶优扶强力度,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不断提高 个体私营经济的素质和水平   (十六)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均可依照《公司法》,经市 体改委审核批准,发起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私营企业引进国外资金、技术、设备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享受 国家和本市制定的“三资”企业优惠政策。支持私营企业到境外建立分支机构,举办 符合国家和市鼓励发展的合资、合作或联营项目,以及从事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租 赁经营等业务活动。   (十八)私营企业到本市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三峡库区投资兴办企业,享受国 家和市对上述地区的优惠政策。   (十九)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科委和市税务 部门批准,投资“三高”农业并经市科委、市农办认定和市税务部门批准,均可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开发的科技新产品,经科技部门认定,财政 部门批准,可连续三年按一定比例在企业增值税当年增长部分地方留成的20%和生 产科技新产品所缴纳的所得税中给予返还。   (二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和结算服务等,各金融部门应本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城市商业银行应将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作为其贷款支持的重点。其他商业银行应按国家规定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划 出一定的信贷规模,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十一)试行贷款担保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试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重点 扶持的私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二十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等,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及时给予安排和解决。   (二十三)对在当地年上缴税收总额达到3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财政部门相应在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较 上年新增部分中,分别按20%、30%、50%的比例以返代奖。奖励资金用于企 业扩大再生产。   (二十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100户重点私营企业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基建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 投资方向调节税减缓优惠政策。   2.各商业银行应对100户重点私营企业在贷款投向上予以重点倾斜,每年划 出一定比例信贷资金,专项扶持其发展。   3.市外经委要积极为具备条件的重点私营企业申报自营出口权;在外汇使用的 管理上,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4.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私营企业申报公开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以上规定,从实际出发,对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业采 取相应的优惠措施。   四、改进劳动人事和户籍管理办法,支持各类人才向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合理流动   (二十五)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人才不足的问题,下 列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 交流机构管理,工人挂靠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有关 政策规定,给予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远郊区县(自 治县、市)的,可放宽到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外地人员,以及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的工作人员;   2.属本市生源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非本市生源具有大 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属本市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3.经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正式录(聘)用审批手续的非在职国家不包分 配的大、中专(含职业高中的专业技术、管理类专业)毕业生。   (二十六)近郊七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 二人入城镇户口:   1.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本地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20万元以上(含20万 元);   2.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每年上缴税款4万元以上;   3.一年内上缴税款10万元;   4.确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本地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含 15万元)。   近郊七区以外的地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只要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 稳定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在该地的,均可办理城镇户口。   入户对象是:经营者及其直系亲属;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骨干。入户人员免收城市增容费。   办理城镇户口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委、市政府 审批后实施。   五、优化发展环境,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 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七)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要加紧清理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凡属限 制、歧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一律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十八)对“私”挂“公”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甄别,属自然 人投资开办、挂靠为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应恢复为私营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为 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企业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原申办的专项审批手 续及许可证继续有效。在“私”挂“公”企业中,如国家或集体有实物或资金投入的, 要明晰产权,并将这部分资产划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原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 产,区别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留给私营企业,作为政府对企业的支持,不再核定为 国有或集体资产。   (二十九)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和生产经营场所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对贪污、侵占、挪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财产的,司 法部门应依法查处。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拆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生 产经营场所,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安置。   (三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因贸易往来、经济技术合作等需要出国考察或洽 谈业务的,经县以上工商联或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审查同意后,均可按有 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三十一)大力扶持、培育市场,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载体。鼓励多渠道 投资兴建市场,经市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市场,其市场建设的有关 税费,应视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对新办的各类市场,从开业之日起半年内, 政府部门免收所有费用。如有必要,由当地政府决定延长减免期限。   各类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监管。各级管理部门都要为市场的建设和 经营提供良好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市场经营,依法确需进行市场检查的,应事 前与管理部门取得联系。   (三十二)坚决清费、治乱,杜绝“吃拿卡要”。私营企业是无主管企业,任何 部门均不得向私营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各级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由各级部 门组织的各种评比活动,凡涉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的,必须事先征得同级个 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同意。对于利用职务之便变相收费、摊派,或滥用职权、滥施处 罚,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除依法赔偿和追偿外,还要追究部门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个体私 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各级各部门都要实 行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其奖金来源,从市和区县 (自治县、市)每年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总额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中按10%至15% 的比例提取。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及各区县(自治县、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 制定。有关部门要在政治上关心个体私营业主,对生产发展快、效益好、贡献大的个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给予表彰和鼓励。要继续发挥工商联、个协、私协在促进个 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强化业主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意识,帮 助他们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适应自身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三十四)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按照积极鼓励、正确引 导、加快发展的原则,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落实到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 办公厅要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本决定由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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