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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0]43号颁布时间:2000-03-23

     2000年3月23日 渝国税发[2000]4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我市过去执行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5日 国税发[20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 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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