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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气企业输差抵扣率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316号颁布时间:1998-12-14

     1998年12月14日 渝国税发[1998]31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 气企业输差准予抵扣率明确如下:   一、各地除重庆市电力公司以外的电力企业,其线损准予抵扣率按年度计算,在 10%以下的按实抵扣;超过10%的按10%予以抵扣。   二、各地天然气企业输差准予抵扣率按年度计算,在5%以下的按实抵扣;超过 5%的按5%予以抵扣。   重庆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输差率按其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比例执行。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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