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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7号颁布时间:2006-01-17


各市县财政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他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客应税房产原值×[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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