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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房地产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5]151号颁布时间:2005-08-01

     2005年8月1日 琼地税函[2005]151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第三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 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 理办法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 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 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并授权各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预计利 润率。但一直以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均未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预 售收入确定预计利润率,造成基层征管机关处理相关问题时作法不一。为了统一政策 执行,规范征管行为,经研究决定:   一、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预售收入的 预计利润率,参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37号)的规定执行。即:经济适 用房(含安居工程)为5%,普通住宅为15%,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为20%, 其他项目为15%。   普通住宅与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的区分,海口、三亚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 不超过4000元的为普通住宅;其他市县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2000元 的为普通住宅。   二、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预征所得税的计算,参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 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确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 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 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按预缴的 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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