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8日 琼地税[1996]征字105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换版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原版发票一律使用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新版发票的底纹纸和油墨,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购进,任何单位不得擅
自购进。
三、新版发票的印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
税发〔1995]048号)精神由省地方税务局定点集中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
擅自印制。
四、为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的浪费,各市县应严格控制原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妥
善处理好发票换版工作的衔接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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