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04]6号颁布时间:2004-01-30
         
        
            
     2004年1月30日 财综[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
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
《基金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法律、行政法规、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
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通过财政预算
拨款建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
立的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建立的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等,
应分别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征收期限按《财政部关于公布
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
33号)的规定,按航空企业运输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执行至
2003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74号)的规定,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
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目前这两项政府性基金均已到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
按照规定停止征收。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申报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函[2002]
8号)的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为重新申报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鉴于价格调节基金涉及
面广、情况比较复杂,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另行研究解决办法。 
  四、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
《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
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
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征收期限
 1    农电还贷资金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办发[1993]34号财政部财企[2002]651号 缴入中央国库     待三峡工程完工时取消
 3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2]66号,财政部财综[2002]55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4    港口建设费                 国务院国发[1985]124号,交通部、原国家计委、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  
 5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国务院国办发[1995]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57号,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
                                  28号 
 6    铁路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2]37号,财政部财工字[1996]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371号
 7    铁路建设附加费(福建)     国务院国发[1998]17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  缴入地方省级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综[2001]26号
 8    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国阅[1996]151号,国茧协[1997]11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9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务院国函[1997]8号,财政部财综[2002]23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10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       国务院国函[1996]17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11   育林基金                  《森林法》,原农林部、财政部财事字[1972]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  
                                  25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林业部、财政部、                            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重
                                  [1988]122号,原林业部、财政部林财字[1991]
                                  74号,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
                                  农字第144号
11-1  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1-2  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1-3  维简费                   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1-4  林业维简费                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贵州省政府黔府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办[1989]39号
 12   林业基金(山西)           《森林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1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3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政部财综[2002]7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14   水利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7]7号,财政部财综字[1998]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117-145号
 15   库区维护建设基金
15-1  库区维护基金               原电力工业部,财政部[81]电财字第56号,财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政部(86)财工字第151号,计价格[1999]2224号
15-2  库区建设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财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7年底
                                  [2003]57号,发改价格[2003]827号
15-3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经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贸委计建设[1996]52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
                                  22号
15-4  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综[2000]13号、财综函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湖南、四川)              [2003]10号
15-5  库区移民扶助金(辽宁、     国务院国办发[1986]56号、财政部财综[2002]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安徽、河南、湖北)          74号,财综函[2003]2号、9号,财综[2003]19号
15-6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务院令第299号,财政部财企[2003]258号      缴入中央国库         每台机组征收10年
 16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原    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
                                  农牧渔业部、原国家计委、原商业部[1985]农                           情况下继续保留
                                  (土)字第1号
 17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财政部(64)财预王字第380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18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务院国发[1996]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局财税字[1997]95号
 19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影字[1991]187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广发影字[1996]803号
 20   城市教育附加费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
                                  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92)财                            况下继续保留
                                  预字第111号
 21   地方教育附加(辽宁、安      《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2号、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徽、福建、四川、江苏、      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
      广西、宁夏、贵州、青海、    财综[2001]58号
      河北)  
 22   地方教育基金(北京、江苏)  《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2]31号、财综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函[2003]12号
 23   旅游发展基金               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民用航空总局、财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政部、原国家物价局旅办发[1991]124号
 2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     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
                                  财综[2001]16号                                                     况下继续保留
 25   帮困基金(陕西)           中共中央中办发[1996]29号,财政部财综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002]27号
 26   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001]349号
 27   水资源补偿费(山西)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001]349号,财政部财综[2001]62号
 28   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价管[1997]4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财政部财综[2002]33号
 29   燃油附加费(海南)         《公路法》,海南省人大36号令                缴入地方国库          待燃油税开征后取消
 30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部计价管[1998]1104号
30-1  客运站场建设费            同上,山西省晋交技字[1992]197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2  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   同上,辽宁省政府辽政发[1986]43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3  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       同上,辽宁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辽交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财[1992]38号
30-4  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      同上,吉林省政府吉政发[1987]4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5  客票附加费                 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8]128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6  货物附加费                 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3]20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7  公路客运附加费             同上,四川省川交财[1995]184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8  公路货运附加费             同上,四川省政府川办函[1992]71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9  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5]3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0-10 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4]25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1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原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