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5-04-13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车库、车位、店铺、别墅为5.5%,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为5%。本公告从2015年1月8日起在全市执行,原《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