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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实施意见

青地税发〔2013〕83号颁布时间:2013-09-17

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研究会秘书处、省局青岛培训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现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意义

  经济是税收的源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纳税人是税务部门的衣食父母,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今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积极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依法减免税款41.7亿元,较好地发挥了税收对“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促进作用。

  当前,经济依然处于弱复苏阶段,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仍然面临比较大的困难。全市地税系统,必须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主动提升站位,找准税收助推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纳税人投资、创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税收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依法落实好各项减税惠民政策,帮助企业减负纾困,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大数据”的优势,积极为党委、政府培植壮大地方财源建言献策,为打造青岛经济升级版贡献正能量。

  二、依法落实各项减税惠民政策

  现行涉及地税的七百多项优惠政策,散落在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中,纳税人不易系统学习和掌握。为方便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地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进而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市局按政策功能和导向,把与纳税人联系紧密、经常用到和最新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为9大类46条,包括:促进企业研发和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和新能源发展、促进企业重组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其他重要税收优惠。具体内容是:

  (一)促进企业研发和自主创新

  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五条)

  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6.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到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7.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1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8.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三)促进节能环保和新能源发展

  9.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10.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1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12.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四)促进企业重组发展

  1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1号)

  14.对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兼并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后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企业的税收优惠。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5.符合条件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不征收契税。符合条件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免征契税。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16.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五)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17.20138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

  18.2011111日起,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500元。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

  19.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112015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20.20111012014930,对从事家政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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