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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3〕118号颁布时间:2013-08-1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落实好上级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各项要求。

  2013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青国税发〔201385号)已认真落实。市局一直以来坚定不移地按照上级要求,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坚决落实到位,不打折扣,不留空间。各基层局、各部门应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继续精简涉税审批报送资料,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应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制约,落实审批责任。应注重运用科学方法进行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倡导基层局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创新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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