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综〔2013〕57号颁布时间:2013-11-21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12〕7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综〔2012〕86号)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