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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地税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委编办〔2013〕139号颁布时间:2013-10-23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设立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的请示》(闽地税函〔2012218号)悉。经研究并报省委编委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机构设置

  (一)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平潭县地方税务局并入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保留牌子。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内设8个正科级机构,具体为:办公室、税政科、规费科、征收管理和法规科、纳税服务科、计划财务科、信息技术科、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和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撤销平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机构规格为副处级,内设4个副科级机构,具体为:综合选案科、检查科、审理科、执行科。

  (三)保留平潭县地方税务局现有8个基层税务所,机构规格仍为副科级。

  二、关于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稽查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划转平潭县地方税务局行政编制28名、稽查局行政编制7名,从地税系统机动编制中划转11名,从福州市地税系统划转5名,从宁德市地税系统划转4名。平潭县8个基层税务所行政编制保持不变,仍为41名。编制调整的具体情况见附表。

  核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稽查局局长1名(副处级)。正科级11名(内设机构领导10名、稽查局副局长1名),副科级12名(稽查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基层税务所所长8名)。

  三、其他事项

  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本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负责组织拟订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报省委编办备案同意后实施。

  附件:福建省地税系统部分机构编制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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