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服〔2013〕337号颁布时间:2013-10-15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闽价服〔2013〕338号)等有关规定,福建省物价局会同福建省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了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分为计件服务收费标准和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计件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费用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暂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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