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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 划转工作的通知

黑财税(2021)48号颁布时间:2021-10-14

各市(地)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详见附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及时交接基础数据资料,共享相关政策法规,稳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和划转后征收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组织接收原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项目,并指导下级税务部门做好划转交接工作,确保交接数据清晰完整。交接的具体事宜由省税务局商省自然资源厅另行确定。

  二、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征收信息要实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切实提高缴费便利化程度,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应缴未缴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及按规定应于划转后分期缴纳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项目逐一进行全面清理,并与税务部门做好相关信息和材料的交接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附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 哈尔滨中心支行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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