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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1]336号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财行[2001]33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为提高援外人员和派遣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业已变化的国内外情况,在与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援外出国人员 的生活待遇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 适当提高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统一援外人员与外交人员地区类别,增设战 乱补贴,提高技术服务补贴标准等。现将修订后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 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 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 “援外人员”)。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 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 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 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 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 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 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 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 的人员;   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作、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 人员;   五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 工人。   第五条 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项目(技术) 组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 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 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第四条确定的系列级别结合军队的职级套定。   第六条 援外人员每一任期每人可一次性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援外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 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办理;其他派出人员的 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援外人员出国制装费由本人负担,国家不再发放出国服装补助费。   第八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70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67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63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60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560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530美元;   七级每人每月490美元。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56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52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49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46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420美元。   第九条 根据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与我驻外 使领馆相同的六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在二至六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 区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00 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32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450美元;六类地区每人 每月550美元。   第十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 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计发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 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一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 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 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的,停发艰苦地区补贴,回 国时间在15日以内(含15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15日的停发当月国外 津贴;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私(包括治病)回国的,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国外津贴和 艰苦地区补贴。   第十三条 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 国家间交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 援外人员应当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驻外使领馆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继续执行援 外项目的援外人员也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美元。经批准, 驻外使领馆停发战乱补贴时,援外人员战乱补贴也同时停止发放。   第十四条 援外人员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 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包括180美元) 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以上至480美元的 (包括480美元),其中的18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180美元的部分由国家 报销70%;   (三)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480美元以上至5000美元 的,其中的48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处理,其余的部分由国家报销95%;   (四)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5000美元以上的(包括50 00美元),其中的50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三)处理,其余部分 全部由国家报销。   第十五条 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 药品、医疗和防治费用由国家报销。因公负伤的治疗费由国家报销。   第十六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期间生病(包括因工负伤)全休的,连续休假时间原则 上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应调回国。在国外病休期间,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 贴照发。   第十七条 进一步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国内派遣部门应根据本《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公私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费用由公费开支,项目已经实行包干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 维修费用;   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 杀虫药、灭蚊剂的费用;   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4.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   1.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   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   3.在国外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4.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5.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 返国途中零用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回 国或到第三国探亲或由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 担。   第十九条 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 间),国家提供生活费400美元。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 有工资收入者,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 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援外人员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的,期 限为两个月。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二十一条 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国探亲、不到第三国 探亲或配偶不到国外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 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   第二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 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 [2001]73号)。赴二至六类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 发;赴一类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艰苦地区补贴停发。出差期间扣减每人每 天伙食费4美元,以冲减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援外人员赴、离任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 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4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 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 [2001]73号)。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 和各项津贴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协议以外的各种收入,应7 0%上缴国家,30%可留给项目(技术)组集体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内各派遣部门 确定。受援国政府赠送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作价向个人 收取,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五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 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援外人员驻外期间国内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 保障等)由原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 服务补贴2000元人民币。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 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 作为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其援外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援外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享受的艰苦地区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颁发 放;   (二)援外人员国外津贴实行浮动津贴制。即以本办法规定的国外津贴标准的7 0%作为基本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部发放;剩余30%作为浮动津贴,由承包 单位根据援外人员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决定将浮动津贴全部或部分发放给援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承包制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是落实我国对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内包合同保质按期完成援外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 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以及《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 法补充规定》(财外字[1995]333号)同时废止。 附:援外人员所在国家(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地区   亚洲:朝鲜、菲律宾、土耳其、塞浦路斯、马来西亚、叙利亚、约旦、阿曼、泰 国、黎巴嫩、科威特   欧洲、马耳他   美洲、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   非洲、摩洛哥、突尼欺、利比亚、埃及、毛里求斯、南非、塞舌尔   二类地区   亚洲:蒙古、巴基斯坦、印度、胡志明市、阿富汗、伊拉克、巴勒斯坦   美洲:古巴、秘鲁、苏里南   大洋洲:斐济、西萨摩亚   非洲: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三类地区   亚洲: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   大洋洲: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   非洲: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 喀麦隆、塞内加尔   四类地区   亚洲:亚丁、东帝汶   美洲: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大洋洲:基里巴斯   非洲: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佛得角、对多美和普林 西比、安哥拉、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冈比亚、 刚果(布)、刚果(金)   五类地区   非洲: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乍得、尼日尔、苏丹、吉 布提、马里、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   六类地区   美洲:玻利维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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