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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干训费管理暂行规定

财公字[2000]57号颁布时间:2000-03-06

     2000年3月6日 财公字[2000]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干训费列支渠道和拨款办法,加强干训费管理,提高干训费使用效 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级干训机构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级党政机关所属的开支“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的党 校、团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训机构。   在部门事业费中开支“干部训练费”的干训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干训机构的培训计划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编制明确的班次计划,统筹安 排、计划培训。   第四条 干训费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 办法。   第二章 干训费列支渠道   第五条 党校、团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训机构,所需干训费在“党政 群干部训练事业费”中列支。   第六条 各部门培训本系统干部的,所需干训费在部门事业费的“干部训练费”中 列支。   第七条 各部门培训本部门机关干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在“职工教 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干训费拨款办法   第八条 对独立设置的干训机构,如党校、团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 训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包括人员经费、离退休经费、公用经费等。   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应由财政供给的实有人数计算核定,超过编制部分不予拨款。   离退休经费按照离退休实有人数计算核定。   公用经费按照学校正常消耗计算核定。   一次性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九条 对在一定期间有培训任务,但不独立设置干训机构的,根据有关部门批准 的培训计划核拨专项培训业务费。   第十条 对于各种干部培训中心,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原则上根据有关部 门批准的培训计划核拨培训业务费,其余经费自理。   第四章 干训学员待遇   第十一条 学员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入学和毕业的往返路费、探亲路费等, 均由原单位按规定开支。   第十二条 干训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向学员收取的费用,学员可凭收据回原单位报 销。   第十三条 学员学习期间,在干训单位就餐的(不包括单位职工食堂),由原单位 按差旅费伙食补贴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干训费预算决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及资产负债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工 作,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参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干训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单 位内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3年4月20日财事字第13 4号颁发的《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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