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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统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7]37号颁布时间:2007-08-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统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统筹建设实施方案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统筹建设全省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统筹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西部强省和构建和谐陕西的目标,以提高农民素质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重点,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农民群众,优化配置农村社会资源,全面提高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建设质量,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事务中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积极搭建统筹建设平台,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加快建设的合力。鼓励社会捐助,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组织、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搞强迫命令和大包大揽,更不能增加群众负担或负债搞建设。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各类公共设施,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不搞齐步走、一刀切,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
  ——规划先行,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客观条件,区别不同情况,科学编制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尊重客观规律,因势利导,抓好典型,示范带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在建设过程中,要整合现有资源,统筹使用争取到的国家各部委资金和省级各部门资金。项目和资金安排实行“五优先”,即优先安排中、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计划村,优先安排完成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的县和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的村,优先安排“一村一品”工程规划村和扶贫搬迁规划村,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村和人口在1000人以上且有一定设施基础的村,优先安排具有完好空闲校舍的村。
  二、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
  (一)目标任务。
  从2007年起开始实施,“十一五”期间完成6565个村,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24%;到“十二五”末完成21565个村,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80%以上;再用5年时间,在巩固提高已建设村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建设任务。
  (二)前两个阶段的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十一五”时期):2007年—2008年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同步实施,2009年—2010年每年安排1500个村,到“十一五”末,完成6565个村的建设任务。
  第二阶段(“十二五”时期):每年安排3000个村,到“十二五”末,完成21565个村的建设任务。
  三、建设内容及标准
  (一)功能定位。
  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要满足以下功能:
  1.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包括村党支部办公室、村委会办公室、档案室(可与会计室共用)、警务治安室、计生办等,为基层组织提供工作场所。
  2.村民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会议、培训等服务用房。包括村级多功能活动室(用于会议、培训、党员活动、文化活动、老年人活动、妇女活动、青少年活动、人口学校、科普等)、卫生室、计划生育室、农家书屋、村信息广播室(用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业信息网络建设、现代远程教育、有线广播)等。
  3.村民文体广场。主要用于村民健身、户外文化活动等。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
  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综合业务用房和村民文体广场,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图书、办公设施等。综合业务用房面积200平方米,其中,两委会办公室、档案室(可与会计室共用)、警务治安室共40平方米,多功能活动室60平方米,卫生室60平方米,计划生育室20平方米,图书室10平方米,村信息广播室10平方米。村民文体广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包括篮球场和乒乓球场地。各地在不增加群众负担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建设规模。
  新建房屋每平方米造价控制在600元左右。土建投资标准为每村14万元,包括村民文体广场建设2万元。其中,新建和重建的,每村14万元;面积不足需扩建或有完好空闲校舍等需改造的,每村10万元。设备器材、图书投资标准为每村4万元,其中,体育健身器材1万元,图书1万元,文娱活动器材1万元,计算机、电视机、易播宝及办公设施1万元。
  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应建在农户相对集中、交通较为便利的地方。用地应利用空闲土地、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土地或其他公共用地,一般不新征用土地,更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四、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一)总投资。
  前两个阶段全省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总投资测算为316170万元。其中,土建229910万元,配置设备器材、图书等86260万元。预计争取国家投资46836万元,省级投资191766万元,市县投资77568万元。
  (二)分阶段投资。
  第一阶段总投资测算106170万元,其中,土建79910万元,配置设备器材、图书等26260万元。预计争取国家投资23336万元,省级投资58978万元,市县投资23856万元。
  第二阶段总投资测算210000万元,其中,土建150000万元,配置设备器材、图书等60000万元。预计争取国家投资23500万元,省级投资132788万元,市县投资53712万元。
  (三)资金筹措。
  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基础上,考虑到各地的财政状况,西安、延安、榆林三市和杨凌示范区按6∶4的比例由省、市(区)分担,其余各设区市按8∶2的比例分担。省级投资根据建设进度由省财政编制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各地财政配套资金也要及时筹措,足额到位。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上建立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政府研究室、省社科院等。联席会议的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工作,审定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分配各相关单位的建设任务,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提出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编制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各地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加强统筹协调。一是统筹项目。把各渠道确定的项目进行有效整合,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配置。二是统筹资金。建设资金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发挥有限资金的集聚效应。三是注重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加强项目管理。一是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坚持先编规划再审项目,按项目进度安排投资。二是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严格绩效考评,确保建设质量。三是实行合同制管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加强资金管理。一是专户管理,集中使用。各县(市、区)要设立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各级建设资金下达后,进入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严格开支,确保全部用于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建设。二是设备器材实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所需设备、器材按性质分类,由省市两级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统一购置,统一配送。
  (五)加强运行管理。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及其设备、器材作为村级集体财产,要登记造册、公有公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各县(市、区)要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使用和管理情况档案,确定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运行情况拨付相应的维护费用,以保证公共设施正常运转。
  (六)加强指导培训。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使用管理的业务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员,编写培训教材,制订培训规划,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通过宣传引导、组织活动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村民积极参加各类公共文娱活动,切实发挥公共设施的综合服务效能。
  各县(市、区)政府要据此方案,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配套措施,切实推进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建设。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7]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建立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就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目标:2007年在宝鸡、西安、咸阳、延安、榆林市启动试点,其中宝鸡、西安、咸阳三市为国家试点城市;延安、榆林两市为我省试点城市。2008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使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覆盖全体城镇居民。通过试点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属地统筹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实行市级统筹,设区市在全市范围内(不含所辖市、县)实行统筹。全市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四)统筹标准和使用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学生儿童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具体缴费标准由试点城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有效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门诊紧急抢救、门诊大病发生的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补助。对个人和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单位对职工家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执行税收鼓励政策。
  参保居民,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对列入国家试点城市的参保城镇居民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人每年再按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拨付。 
  对列入国家和我省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延安、榆林和杨凌示范区补助50%,西安、宝鸡、咸阳补助60%,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补助70%。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拨付。 
  市、县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延安、榆林和杨凌示范区不低于50%,西安、宝鸡、咸阳不低于40%,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不低于3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区)政府确定。
  (六)保障水平和待遇享受。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统筹基金实行分类保障,支付比例原则上住院高于门诊大病、老年人高于年轻人。统筹基金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按照《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参保学生儿童中患有大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具体病种和标准由各试点城市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积极探索门诊医疗费用补贴统筹方式。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七)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财政、审计、监察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和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各地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经办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方便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支付的服务管理。充实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拓展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构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城市社区服务组织参与,连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
  建立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九)医疗服务管理。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社区医疗和中医药的服务功能。加强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科学设置参保、缴费、就医、支付等工作流程,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直接结算,方便群众,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逐步探索实施协议确定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在城市社区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方便快捷、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所。加强大医院与社区医疗机构的联合与协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培养更多的全科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加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其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将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在基层。
  四、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扩面力度,将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市(区)要尽快出台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将困难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同步推进;鼓励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探索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落实,总结评价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向省政府报告或提出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被列为2007年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的宝鸡、西安、咸阳三市,要在2007年9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于10月份正式启动实施,并将实施方案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五)明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政策。省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规章;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会计的有关制度,落实补助等资金;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增加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卫生部门负责加快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特困居民的参保补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宣传工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探索社区药品统一配送网络建设;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十六)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探索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本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方案。要注意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做好城镇居民数量、结构、医疗保障现状、医疗费用支付情况等数据的搜集、测算、统计和分析工作,为适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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