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资考核发[2005]423号颁布时间:2005-11-21
各省属企业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税局、国税局: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53号)规定,省国资委负责履行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审核职能。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的精神,现就省属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及工资税前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上述企业,根据工效挂钩方案,要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企业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改制、重组成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