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税〔2014〕15号颁布时间:2014-10-31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程序
符合财税〔2014〕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的级次,向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将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申请时间
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的
三、申请材料
(一)财税〔2014〕13号第三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三)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需在申请报告中包含以下内容: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组织各年度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及享受的优惠税额,获得免税资格对组织经营和活动的影响等。
(四)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原则上每年定期集中审核确认并公布一次。自受理申请截止日起,财政、税务部门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完毕。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主管的,由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级次的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审核和公布;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主管的,由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级次的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审核和公布。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财税〔2014〕13号第五条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附件: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