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颁布时间:2014-01-06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要求,自
一、税务登记
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核实确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二、普通发票
(一)发票票种衔接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2013年第3号)》发布的普通发票票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具体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领用及开具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二)发票使用管理衔接
1.自
试点纳税人对未使用的地税监制的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应于
2.试点纳税人使用机打普通发票,可通过“四川省国税网络发票开票软件”、“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1.5版)”和企业自有开票软件开具。试点纳税人使用机打普通发票的具体开具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四川省国税网络发票开票软件”和“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1.5版)”可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c-n-tax.gov.cn),在“下载中心/涉税软件”栏目下载。
3.使用自开票软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要求及时修改开票软件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4.
5.试点前已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试点后应继续使用冠名发票。之前未使用冠名发票,但具有明显行业特点、年发票使用量大(机打平推发票3万份以上,定长机打卷式发票10万份以上,不定长机打卷式发票500卷以上,定额发票30万份以上)、国税监制统一通用机打发票不能满足自拟格式需要或税务机关管理要求的营改增纳税人,也应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发票。试点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见附件2,可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在“下载中心/涉税表格”栏目下载),并通过互联网登录“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网址:http://fpyzgl.sc-n-tax.gov.cn)提交冠名发票印制计划。
三、个体税收征管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原地税独管个体工商户试点后的征收方式暂参照地税机关确定的方式执行;试点个体工商户兼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个体工商户2014年1-3月应税销售额的核定,可参照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自2014年4月开始,应税销售额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重新核定。
四、纳税申报
(一)试点纳税人在
(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办理纳税申报并附送有关申报资料。所需资料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或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下载。
五、税款缴纳
(一)试点纳税人自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涉及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多缴纳税款的,应当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退还多缴纳的营业税;自行发现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欠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五)试点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注销检查等,发现试点纳税人试点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2. 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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