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210号颁布时间:2005-07-12
2005年7月12日 成地税函[2005]21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日,接四川省地税局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
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所征税款不再退还。
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800]×
10%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租金收入×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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