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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的存量收视费收入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函

桂地税函[2007]431号颁布时间:2007-07-13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存量返还收入纳税问题的请示》(桂广网报[2007]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快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完善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52号)、《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存量(增量)界定及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桂广整办[2004]50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效整合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58号)、《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使用存量返还偿还广电网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广发计[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代全区各地电视台和网络中心等广电部门(以下简称“广电部门”)收取并按规定返还存量收视费(全区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前的原收视费)。据审核,你公司与广电部门按规定签订了存量收视费返还协议书,广电部门收到存量收视费后开具合法票据给你公司入账。因此,你公司代广电部门收取的存量收视费属于代收款性质的收入。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收取并按规定返还给广电部门的存量收视费作委托收款处理,不计入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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