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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134号
颁布时间:1995-07-1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07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一、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必须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必须向生产、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须向出包、出租企事业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一次或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以及取得其他按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的应税所得,均应向取得所得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在我区申报纳税时,其已纳的税款,准予扣除,但扣除税款不得超过该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应税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
三、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不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不管税务机关是否已经对扣缴义务人征收其应扣缴而未扣缴的税款,该纳税人都应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四、地税、国税两套机构的征管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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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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